6.5.8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 ...... (共47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