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保管合同的规定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5)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6)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 ...... (共112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