丕
指事字。丕、不原为一字,后分化。甲骨文“不”字作“”,像草木之根部,为“”之初文。 《诗·小雅·常棣》:“鄂不。”郑玄笺:“不,当作。” 《广雅·释言》:“, 柢也。” 《说文》:“柢,木根也。”甲骨文之“”字,在上面的一横表示地面,下部之“”表示树根。金文作“”,后代文字承袭之。或加赘笔作“”、“”,后者分化为“丕”字。丕字在早期典籍和金文中的字义是大。《说文》:“丕,大也。” 《书·大禹谟》:“嘉乃丕绩。”孔传:“丕,大也。”墙盘铭文:“对扬天子不(丕)显休令。” “丕显”就是“大显”,意为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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