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组织
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联邦和各州法院自成系统,各有其名称,审级,适用的宪法、法律和专属管辖范围; 当双方管辖范围有重叠时,由联邦法院管辖。法院通常是民事、刑事兼理,除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联邦系统的法院包括:(1) 地方法院,亦称地区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属联邦法院系中的基层法院。每州至少1所。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它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2) 上诉法院,亦称巡回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每个上诉法院约有3至15名法官,由其中年龄最长但未满70岁者担任主持工作的首席法官。 ...... (共110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