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分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①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管理制度。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不可分割的要件:首先,行为人违反分司法的规定,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包括自然人 ...... (共47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