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者受理。最早为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以后也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司法所承袭。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案件作出互相抵触的判决或裁定,并避免浪费人力、财力和时间,以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威信。资产阶级立法和学说认为,适用这一原则须具备若干条件,即: 该判决须是合法、有效的判决;该判决须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须是实体判决;重行起诉的案件与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须完全同一;该判决须是本国法院的判决等等。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不再严格实行这 ...... (共43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