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法学253字
“要因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无因民事法律行为”。不以给付原因的存在为有效条件的财产给付行为。大陆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无因行为给付原因的欠缺 (如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给付,债务不存在),不影响给付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只能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大陆法中,物权行为,即以物权的设定、移转或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都是无因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一般也为无因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承认要因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因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给付原因欠缺,给付行为一律无效,当事人得根据所有权请求给受人返还 ...... (共25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