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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鞫

分类:法学243字

秦汉时指犯人或其家属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复审的制度。《秦简·法律答词》:“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 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也?狱断乃听之。”即乞鞫是在判决之后才提起,官府也在判决之后才能受理。汉代法律规定,乞鞫必须在判决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超过三个月,官府即不予受理。曹魏取消二年徒刑以上犯罪人乞鞫制度,晋又恢复之。隋唐时虽无乞鞫之名,但有乞鞫之实。《唐律疏议·断狱》规定,徒以上案件审理完毕,皆传呼囚犯及其家属到庭,具告罪名。如囚犯不服,允许其“自理” (即乞鞫),主持审判者应予详细审断 ......     (共243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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