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86年5月10日发布实施。共29条。《实施细则》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机构,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还规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盗伐森林、林木,滥伐森林、林木,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决定; 盗伐、滥伐森林、林木,以及其它违反《森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 (共27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