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公布火灾统计数字加强消防宣传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广播电视部、国家统计局1985年3月2日发。《通知》指出,为了教育和动员群众提高警惕,作好火灾预防工作,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决定从1985年起定期公布火灾统计数字,并适时公布一些火灾案例,加强消防宣传。《通知》规定: (1) 各地发生火灾情况,以省 (自治区)、市、县(旗)为单位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公布一次; 全国每半年公布一次 (火灾多发季节,可视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内容包括火灾的次数,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和升降情况,以及经验教训和应注意事项。(2) 对发生的重大火灾,或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火灾案例,作为社会新闻适时 ...... (共38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