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护条例
1963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31次会议通过发布实施。共7章43条。内容有: 总则、护林组织、森林管理、预防和扑救火灾、防治病害虫害,奖励与惩罚、附则。《条例》规定,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都适用本条例,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林区县、乡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林区乡、村及林区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垦殖场和厂矿企业单位,应建立群众性的护林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森林火灾的发生规律,确定森林防火期,加强领导,严加防范。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必须加倍警惕 ...... (共46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