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安全检查
分类:海商法276字
对内河船舶适航性能实施的检查,由港航监督机关负责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船舶有关证书及文件、航行及操纵设备、信号设备及航行图书、救助消防设备及演习制度、防污设备、无线电设备及应急电源等。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分为全面检查、抽查、复查3种形式。根据情况,检查可随船或在码头、锚地进行。检查完毕,应将检查结果及存在缺陷的处理意见填写在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和内河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中。内河挂桨船及小于或等于20总吨的非机动船和帆船的检查,检查内容可视情况酌减 ...... (共27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