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与一般性 权利的平等与分层 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 行为分解和社会利益保障 义务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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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西方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都确认公民个人拥有法律许诺加以保护的特定权利。另外,至少还要规定相应的义务以禁止干预他人的权利,也可以包括若干实体义务。权利与义务二者的范围与性质决定了国家政体的性质。权利和义务可以用自然法的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功利主义的方式叙述。但是在西方制度中,它们总是构成法典的首要篇章或形成其判决的范畴。
把1789年(准确地说它一直到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仍然有效)《法国人权宣言》与1961年颁布的《苏联民法基本原则》(在苏联的卫星国所颁布的新法典中这些原则得到了重申)加以比较便可以发现这两种语言表达方式的差异。前 ...... (共110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