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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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对民法调整何种社会关系,曾有不同观点。主要有: (1) “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说,即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种观点源自前苏联的学说,曾被我国民法教材广泛采用。其分歧在于对“一定范围”的理解不同,且“一定范围”的提法无法反映民法的特质。(2) “商品关系”说,认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民法是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其调整对象应为商品经济关系。按此观点,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反而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势必还要制定专门的调整主体之间的非 ...... (共48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