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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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一种租佃形式。这一租佃形式,约出现于明中期,清朝盛行于安徽、福建等省。它是土地所有权分离为田骨权和田皮权后,佃农所取得的田皮权。田骨权归地主,地主拥有收租权利和交纳粮税的义务;田皮权归佃农,佃农享有长期佃种和买卖、典当、赠送、继承土地的权利,以及交纳地租的义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佃农往往走上转佃田皮的道路。在土地辗转出顶的情况下,出现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甚至一田多主的现象,但新佃交纳地租一般都由原佃转交地主,新佃与地主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对于地主来说,也就丧失了直接役使和控制新佃之权 ...... (共26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