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和伦理委员会的作用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必须成立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成立医院层次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是《条例》对移植机构提出的新要求,它赋予了伦理委员会审查和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摘取人体器官的神圣职责,强调摘取人体器官首先要符合伦理学原则,而不单纯是项外科技术。如果不真正重视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只是流于形式的讨论,或者只是盖个章、走过场,则可能使《条例》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要落实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工作,首先,伦理委员会的成 ...... (共68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