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明至清中叶
明代统治者极为重视蚕桑业的恢复和发展。《大明律》对桑麻实施强制性生产,蚕丝贸易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较前兴旺,促进了嘉兴蚕桑业的进一步发展。明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明令天下“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不种桑,出绢一匹”。《嘉兴府志》载:明初“嘉兴之民,终岁勤动者,饷给于国,而尺寸之土必耕;衣被他邦,而机轴之声不绝”。洪武十年(1377),海宁州夏税丝10952斤4两,绵1029斤3两,另农桑丝42斤9两。当时,税丝与税绵可以折合现金缴纳。洪武二十七年(1394),明政府又明令百姓“……务要多种桑,每一里(110户)种二亩秧……违者发云南,金齿充 ...... (共241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