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民银行章程昨经官商会议通过(续)
第二十三条 本行设总稽核一人,商承经理管理下列事务;一、稽核总分支行及办事处之营业事项及其账目;二、规定会计规程;三、造具表册及营业报告书等类;四、承经理之命办理特别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为办理文书及董监事会文件设秘书至多二人并得设助理员至多五人。
第二十五条 本行设总务营业出纳会计四科,分掌本行一切事务,遇有特种业务,经董事会议决得设其他附属部分办理之。
第二十六条 各科置科长一人由本行经理任用之,科长以下置办事员、助理员、练习生、若干人,由经理任用之,秉承各科长,分掌各科事务。
第二十七条 分支行置经理一人,由总行经理得董事会同意任用之,办 ...... (共101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