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海商的经营方式[1]
出海经商的第一物质条件是船只,制造海船需要的资金比制造内河船只要大得多,除少数巨商大贾可独资建造外,大多数商人既不可能独造船只,也没有必要独造。合资租船或造(买)船是海商出洋经商的主要办法。这种合作行为又直接决定了他们出海经营的方式。明人王在晋的《越镌》叙述了三个海商案件[2],从这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海商的出海经营方式。
(一)三个案例
其一,“严翠梧与方子定”案:
奸民严翠梧与脱逃方子定,以闽人久居定海,纠合浙人薛三阳、李茂亭结伙通番,造船下海。先是子定于三十七年同唐天鲸雇陈助我船,由海澄月港通倭,被夷人抢夺货物。遂以船户出名具状,称倭 ...... (共607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