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①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①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①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 ...... (共260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