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深圳海关、厦门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年初,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来函,要求在本地区开展入仓退税工作试点。经研究,鉴于深圳、厦门地区出口监管仓库业务量大,入仓货物的实际出口离境率高,仓储企业经营较为规范,普遍实现了计算机管理,同意在深圳、厦门关区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并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入仓即予退税的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对实行入仓退 ...... (共192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