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 > 税收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分类:税收制度357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 ......     (共357字)    [阅读本文]>>

其他相关分类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