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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类:税收制度4612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条 ......     (共4612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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