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部分条款对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4.婚后不孕,女方年满35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5.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收养;
6.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7.夫妻双方均 ...... (共99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