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民社会
在现代的日本,居民只要进行居民登记,可以很容易地成为任何地方的“市民”。不过,那要以根据选举法所确定的选举区为前提。即使在某一住处,居住多年,与地区社会全无接触,也能生活。因此,那里形成市民共同意识的基础薄弱,事实上,并没有形成象西欧那种意义的“市民社会”。
在学术界提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是社会契约论者。其代表人物霍布斯(Tnomas Hobbes)认为,自然状态的人,由于互相接触,就会订立契约,从而向市民社会或市民国家过渡。希腊人称这种市民社会为“城市国家”,认为城市的本质,存在于这样的人类的政治体制之中。
马克斯·韦伯(MaxWeber)也把中世纪的欧洲城市 ...... (共116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