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上海市。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公开发行的报章。
第二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 ...... (共286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