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债券的早期发行
广义地说,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即为金融债券。现实生活中,金融债券多为中长期债券,是金融机构利用自身较好的资信筹集更多的中、长期资金的手段,一般要经特别的法律许可,由特殊的金融机构发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银行或财务公司对金融债券持有人作出债务承诺,在一定期间还本付息。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就发行过金融债券。后来国民党政府时曾数次发行过“金融公债”、“金融长期公债”和“金融短期公债”。
“金融公债”是政府以调剂金融、充实银行资金为名发行的。1935年4月,发行了“民国24年金融公债”,发行总额为1亿元,用作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的基金,同时以新增关 ...... (共64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