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与承包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建筑法》 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的合同的规定如下:
(1) 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或总承包单位) 将建筑工程任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 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2)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通常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建筑工程的单位 (即业主)。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房屋建筑工程,由 ...... (共94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