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宪法
蒙古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曾制定过多部宪法:(一)1924年宪法。1924年11月8日蒙古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大呼拉会议,总结了人民革命以来3年的成果,批准了从法律上巩固这些胜利果实的蒙古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指出:蒙古建国后成为享有主权的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大家都应信任国家大呼拉尔和由它选出的政府,由它们来承办一切国事。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任务是从根本上消灭专横独裁的旧道德残余,使国家行政机构的事务适应于人民制度,加强共和国新制度的基础。宪法规定,凡人民蒙古的公民,只要不剥削他人劳动,年满18周岁者,不分性别、宗教信仰和民族,均享有选 ...... (共253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