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基本经济制度
在1940年和1960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蒙古向非资本主义道路发展和向社会主义过渡。其实现的保障是根据国家计划,改造蒙古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一切土地及其蕴藏、森林、水流及其富源、工厂、制造厂、矿洞、矿山、探金、铁路、汽车、河道、航空等交通、邮电工具、银行、割草机站、国营农场,均为国家所有;亦即为全民财产。它们都不得为私产。公民对牲畜、农具及其他生产工具、原料、制成品、住宅及院落建筑物、包括家用什物、劳动收入和储蓄的私有财产权,以及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均受法律保护。合作社和牧民团体的公共企业以及一切设备、财物、其生产品、以及自愿公有化 ...... (共895字) [阅读本文]>>